撤三相关法律依据速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 更新至2026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49条【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要点解读

  • "连续三年不使用"——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的任意连续三年
  •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利害关系限制,任何人都可提出
  • 审查期限:商标局应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66条【撤销申请的要求与受理】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申请。

关键点

  • 答辩期: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不是发文日)
  • 许可他人使用也算注册人的使用
  • 撤三申请需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

第67条【使用证据的认定】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章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撤三"程序中的"商标使用"认定有详细规定:

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 使用主体: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人均可
  • 使用地域: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使用
  • 使用方式: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
  • 使用标识: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不改变显著特征
  • 使用程度: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非象征性使用

可接受的证据形式

  • 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实物或照片)
  • 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等交易文书
  • 广告宣传材料(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广告等)
  • 展览会、博览会展出证明
  • 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和商品链接
  • 产品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

不视为有效使用的行为

  • 仅有商标许可合同但无实际使用
  • 仅有商标转让或授权意向书
  • 仅在宣传册或名片上印刷商标(无实际商品销售)
  • 象征性使用——仅为了维持商标注册而做的少量交易
  • 仅在网络域名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不等于商标使用)

四、答辩期限的法律计算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答辩期限从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2个月。

⚠️ 期限计算注意事项
  • 起算日:你实际签收通知书的日期(非信封上的发文日)
  • 计算方式:收到日 + 2个月(例如6月5日收到 → 8月5日截止)
  • 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 邮寄答辩:以邮戳日为准(建议提前3-5天寄出)
  • 不可申请延期——2个月是法定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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